發布時間:2011-11-15 15: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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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劉某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于2007年1月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但公司一直拒為劉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直至2010年9月,劉某先后訴諸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法院,要求公司依法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并承擔因未能及時轉移而導致其不能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損失總計3.5萬元。在勞動爭議仲裁與法院一審過程中,該公司認為有合同約定,不應承擔為劉某轉移各種關系的責任,并提出劉某的訴訟請求已超過申訴及訴訟時效,要求駁回。
法院一審判決房地產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為劉某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之一,在于用人單位是否有權以協議約定為由拒絕轉移勞動者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不管勞動者以何種方式離職,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將勞動者的檔案轉移至新的用人單位、街道或者人才服務中心,無權以勞動者不交培訓費、不退住房、不交納違約金等為由予以扣押。同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具有強制性和唯一性的特征。當社會保險關系變更與終止時,必須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移轉手續。本案中,該房地產公司提出劉某因服務期未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交納違約金,其可以通過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與劉某的爭議。但如果想通過扣押劉某人事檔案的方式來達到要求劉某繳納違約金的目的,則是不可取的。
《勞動合同法》第5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關于如劉某不交違約金,房地產公司有權不予辦理劉某各種關系的轉移手續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故一審法院未采納該房地產公司的答辯意見,對劉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本案焦點之二,在于勞動者要求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請求是否超過申訴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劉某一直要求房地產公司予以辦理轉移手續,但公司拒絕為劉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因此對該房地產公司提出的劉某訴訟請求超過申訴及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一審法院未予采信。
來源:山東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