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12 17: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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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過協商后,要求與林先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林先生也認為公司的提議有道理,故而同意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經理認為林先生對公司有過貢獻,覺得解除合同后有些過意不去,決定給林先生2000元作為慰問金,林先生表示感謝后離開了公司。
后來,林先生聽朋友說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得到公司補償六個月的工資9000元,林先生就去找經理討說法,對方不同意。為此,林先生找到了律師進行咨詢。
法律人士介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本法第47條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林先生在該公司工作六年多了,用人單位并不能以慰問金簡單了事,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至少給予林先生相當于六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工網——《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