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09 09: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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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充分考慮到部分繳存職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積金將繼續適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錢老辦法。
在租房公積金提取方面,新規定取消了以前1000元的額度限制,提取時不再要求提供租賃合同的要求,僅要求職工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范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并誠信申報。
同時,新規定中購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也進一步放寬,此前征求意見時的提取辦法曾規定,凡是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3套房的不能提取,而在公布的規定中,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據等憑證時間符合要求,可以提取60%,該項規定僅對2010年9月30日后購買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異地買房)要求不能提取。
在使用住房公積金還房貸方面,新規定有兩個新變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異地),還是可以提取60%進行還貸,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購買的第三套房提;二是首套房按月實際還貸額提取。
而在3月份的征求意見稿中,凡是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且首套房按月應繳額提取且不得超過實際還貸額。
另外,在公積金留存額方面,新規定將留存額由3個月降為1個月。
同時,新規定還增加了其他住房消費這一提取情形。將住房物業服務費、裝修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舊住宅區加裝電梯費以及其他不符合購房、租房、還貸提取條件要求的住房消費情形納入到其他住房消費情形。
最后,對于農業戶口的非深戶職工,新規定增加了其在戶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提取情形。據悉,該項規定將在下一階段擬訂具體操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