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2-27 1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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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以保險行業為例,各保險公司為追求更高的效益,也防止業務人才流失,對其從業人員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對代理人進行了較為嚴格的管理,這種管理模式摻雜了許多帶有勞動關系特征的內容,一旦出現糾紛,法律關系模糊。
在審理中,仲裁委形成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首先,雙方約定試用期,是勞動關系的典型特征;其次,保險公司對其實行了嚴格的管理,包括工作時間的限制、固定的底薪、定期的業績考核等,都具備了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
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屬于委托代理關系。
一方面,合同或協議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直接依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雙方屬于委托代理關系,縱觀協議的各項約定,也均是圍繞授權與代理進行;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要求其從業人員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接受和服從公司的管理、監督、考核等,是為了提高代理人的素質和工作質量,以達到一個代理人必備的要求,且保險公司充分尊重了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專家第63條的規定,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委托人的利益依賴于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行為,但其行為的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代理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勞務關系,各服務行業公司根據其行業特點及要求,將其經營業務授權委托給代理人代為實施,是服務行業勞務用工的一種形式,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關系,所簽訂的代理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盡管合同的形式不應當成辨別是勞動關系還是委托代理關系的主要因素,不能一律認定簽訂代理協議與單位之間存在的就是委托代理關系,既不要把委托代理關系想當然地當成勞動關系,又要防止那些借代理合同之名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得不到勞動法的調整。如何甄別服務行業中的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對勞動者維權顯得尤為重要。
來源:山東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