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2-24 14: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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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訴稱,自己上班時間并未喝酒,酒瓶是其他人喝完后未帶走,落在室內的,公司解除與自己的勞動合同無事實依據。庭審過程中,張某申請有關證人出庭為其作證。
化工公司辯稱,張某上班時間喝酒屬實,是值班經理夜班巡查時發現的,是不爭的事實,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并無不當。庭審時,值班經理出庭作證,但公司未進一步提供其他相應證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應當承擔敗訴的后果。化工公司僅憑一人證明張某上班時間喝酒,在未能舉出其他相應證據的情形下,證據顯系不足,當然應當承擔證據不足的法律后果。高密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最終裁決撤銷化工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來源:山東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