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2-16 17: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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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于2006年7月3日進入某酒店擔任保安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2日。2009年8月4日,酒店發現張某的勞動合同早已在1年前到期,馬上書面通知張某續簽2年期勞動合同,張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復酒店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書面拒絕張某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并告知張某若未及時與酒店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酒店將在1個月后解除勞動關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單方面解除了張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張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決之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經審理,仲裁庭對張某與酒店的勞動爭議作出了如下裁決:1.雙方恢復勞動關系;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酒店支付張某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對張某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裁決之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
未續簽勞動合同超過1年,是否還應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解讀」
雙倍工資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據此,本案中,勞動仲裁對張某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期間的雙倍工資不予支持,但是為何對于2009年7月3日至裁決之日的雙倍工資也不予支持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此情況下,未續簽勞動合同超過1年的,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支付雙倍工資義務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此時用人單位不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但不可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來源:山東工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