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29 17: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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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個問題,本報政策咨詢室特邀請四川得道律師事務所劉東律師答復如下:
公司的這種說法符合法律規定。我國目前尚無專門關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法律。《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也就是說,企業規章制度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對雙方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范圍一般包括,對人效力范圍、空間效力范圍、時間效力范圍。該公司《員工手冊》第3章第1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該條第一項為“員工在廠區內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的。”就本案而言,首先,你是單位的員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你有約束力;其次,你雖然離開了工作場地,但仍在廠區內,其行為應受到規章制度的約束;最后,你的行為雖然是在下班時間發生的,但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僅適用員工在車間的生產過程,同時也包括員工在廠區的全部時間,你在下班過程中只要在廠區范圍內發生違紀行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并無不可。所以,你要求公司撤消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恢復勞動關系的理由難以成立。你要求公司撤消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恢復勞動關系的理由難以成立。